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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矿业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日期:2013.01.15 资讯来源: 浏览人次:602087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区块范围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条  年检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一项工作。重点是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对探矿权人当年度按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情况、勘查投入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截止当年9月30日,凡首次领取(颁发)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其中保留满1年以上,且不开展野外勘查工作的探矿权可不参加年检)。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跨市行政区的项目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缓检。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年检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自治区、市两级负责制。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均位于本行政区内勘查项目的年检。 

第六条  年检工作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每年9月15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全区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部署;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第七条  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人应根据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材料目录及年度报告格式分别见附录1、2),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年检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年检结论的年检报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录入探矿权审批系统备案。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最终年检的区块范围跨市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含所跨市)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 

年检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第八条  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应检勘查项目的50%,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20%。其中所有煤炭勘查项目和施工坑探工程的勘查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组织实地检查;已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资的勘查项目,当年可不再进行实地检查。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抽检。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检查或抽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应到现场协助检查。 

第九条  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勘查矿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的一致。 

(二)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施工是否已经安监部门许可,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三)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 

(四)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五)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第十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查项目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检的(含已书面或公告通知仍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及各级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时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未派人员协助检查的)。 

(二)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四)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五)未按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擅自缩减工作量超过评审备案设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六)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上一年度年检的。 

(七)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 

(九)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含年检过程中新发现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尚未进行处罚的)。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年检工作内容和要求,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表(附录3)的内容对探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如实在年度报告审查意见栏内分别填写初审意见或审查意见,并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亲笔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须整改的,整改验收后应补充签署意见。 

县级初审意见要反映项目名称,年检年度,说明是否到野外检查;探矿权人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完成工作,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履行探矿权人义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明确是否同意年检通过的意见和建议。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县级初审意见和抽查情况,对本级负责完成年检的项目作出是否通过本年度年检结论,对跨本市行政区的项目签署是否同意年检通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自治区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专用章”,并签写检查日期。对于分页装订的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第十三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探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最终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最终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复查验收须到野外检查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具有相关地质专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参加,野外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人员签名。 

第十四条 经复查验收最终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探矿权,探矿权登记机关不予批准该探矿权保留、变更和转让,有效期满后探矿权登记机关不予批准该探矿权延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和勘查项目名称、年检结论等)由自治区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见附表1—4)。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未年检或年检未通过勘查项目整改及处置情况、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六条 各级年检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经费来源为本级征收或分配的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公开处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市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对于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探矿权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年检工作细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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