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文物法》规定历史文物不准交易买卖,既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也不利于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更不符合中央提出的文化要大繁荣大发展的指示精神,严重阻碍了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巳到了非改不可的关键时刻。让沉睡千年散落民间,甚至流失海外的历史文物在市场手段和制度安排的双向作用下回归主导市场,变为巨大的财富在中华大地涌动,使文物价值在新时期得以体现成为文化新经济的火车头。
下面几条具体建议我赞成:
1、在修改现行《文物法》的同时颁布特赦令。主要内容为:只要按照特赦令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进行产权登记的作为主动献宝处理,并到国家指定的产权交易所经过市场定价后交易,成交后由国家奖励成交价的50%。对拒不执行者加大处罚力度并保留追溯权。
2、籍此机会完成国有产权文物和民间合法产权文物的产权登记,给文物核发身份证,建立国家权威的文物档案库,今后无产权证的文物禁止交易。
3、国家用所筹资金用于文物修复、展出场所、安全保卫、文物收藏及中介机构的建设。
4、适当时机适度开放国有文物进场以利于馆藏间藏品结构的调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此所谓通则不痛。
综上所述,国家只要适当地调整现行法规和政策,其作用显而易见:第一维护了《文物法》的尊严;第二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第三摸清了家底;第四便于保护和管理;第五规范了市场;第六阻止了文物外流,促进文物回归;第七以市场方式确立我国在世界文物交易的主导地位;第八增加国库收入有效拉动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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