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的原则性规定
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当年的8月1日起施行,从而为完善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权市场运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明确了原则和要求。
(1)招拍挂的组织实施部门
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可以委托实施,但只能一次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
(2)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新设采矿权应当招拍挂的情形:
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②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③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④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⑤部、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禁止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形:
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②符合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③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④探矿权采矿权属有争议;
⑤法规另有规定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
(5)招拍挂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地质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和矿山环保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6)其他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拍卖日前20天要发布拍卖公告。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前20天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采矿权招拍挂程序:
制定出让方案→报局务会讨论、领导审定→发布出让公告(20天)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挂牌(10个工作日)→受理申请→竞价→成交确认→竞得人缴规费→采矿登记资料审查→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公布出让结果。
附件四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流程图
制订出让方案、制作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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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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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告时间20天,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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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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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人报名 3人以上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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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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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确认、签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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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竞得人缴纳价款等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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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采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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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出让结果
Ⅳ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于2004年由国务院发布,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地质灾害基本概念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分类:按形态分6类,按损失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和目标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2、工作目标: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即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