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明确采矿权延续工作中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的要求,该厅下发了《关于采矿权延续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工作程序。
《通知》指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申请人须依据按规定通过审查的上年度(或最近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其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填写《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经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即可作为原矿区范围内、原开采矿种采矿权延续“可开采储量”的依据。
同时,《通知》明确要求,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述《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分季度随矿产资源储量季报、半年报或年度快报,一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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