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主要任务
根据调研和分析研究,认为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应从矿区环境污染治理、煤矸石山综合整治、采煤水污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煤矿沉陷区治理及矿区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几方面统筹考虑;对于新建及已投产煤矿通过完善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防止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
4.1 完善煤炭企业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1)新建、已投产煤炭生产企业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条件。
新建、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提交、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发放开采许可证的条件。煤矿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退役煤炭企业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役或停产手续。
(2)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炭生产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煤炭企业除了加强矿区内部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外,还必须加强矿区外部性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保护、固体废物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
(3)制订全省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转变煤矿开发模式,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
4.2 治理矿区环境污染,实现矿区环境功能达标
重点解决采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及土壤污染问题。通过实施矿区锅炉脱硫除尘,煤场防尘,道路硬化、绿化,矿区生产、生活污水治理,洗煤水闭路循环及污染土壤修复等方式,改善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矿区水环境及土壤污染等问题。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开展污染土壤生物修复技术、方法的研究。
4.3 综合治理堆存煤矸石,消除矿区煤矸石环境影响
在对历史遗留及现有煤矸石实施安全处置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拓展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近 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消除矿区煤矸石环境影响,实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
加强巷道优化布置、减少矸石排放的开采技术研究。改进、完善现有采煤方法和开采布置,总结推广潞安漳村矿实行全煤巷布置单一煤层开采,矸石基本不运出地面,并同时实现综采与综掘同步发展,生产效率大幅提高的经验,减少出矸率;研究矸石井下直接处理、作为充填材料的技术;进行燃烧矿井及煤矸石自燃防治技术研究。
4.4 加强采煤区水污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力度
以河流源头生态功能恢复、河道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使因采煤造成的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功能下降、河流水库干涸状况得到改善;以提高矿井水处理、利用及回灌能力为突破,解决煤矿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损失问题;以实施采煤及其影响区人畜吃水解困工程为依托,解决矿区人畜吃水困难问题。
研究近水体开采的开采设计、工艺参数优化和装备提升;加强矿井水资源化及回灌技术研究;高矿化、高酸化、含氟、含锰矿井水高效处理技术研究;煤矿采空区老窖水现状及处理、综合利用研究;煤水双采关键技术的研究以及煤炭开采对岩溶水资源量的影响研究。
4.5 煤矿沉陷区治理
结合省委、省政府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大工程”之一的煤矿沉陷区治理工程,治理采煤区地表沉陷面积共2978.25平方公里。对全省受地表沉陷影响的65.887万人进行移民或住房、公用设施加固。同时加强对开采上覆岩层运动和地表沉陷规律的研究,发展沉降控制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各种充填技术和组合充填技术,村庄房屋加固改造重建技术,适于村庄保护的开采技术等。
4.6 恢复矿区植被,保护生物多样性
通过矿区造林绿化、矿区现有森林抚育及保护、矿区荒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区管护建设、湿地恢复等工程,保护矿区生物多样性。
同时加强矿区生态系统和景观多样性分布与变化研究;典型地区生态恢复结构优化模式与示范工程研究;矿区退化生态系统现状、发展趋势、动态监测及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矿区典型地区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机理及其持续利用方向研究。
5 重点工程及投资估算
为完成规划目标、指标,围绕主要任务,以完善煤矿企业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机制,建立新建及已投产煤矿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突破口,避免煤炭开采中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
对于历史遗留及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解决历史遗留及区域性关键生态环境问题。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5.1 矿区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工程
5.1.1 矿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1)矿区锅炉脱硫除尘工程。
本次调查全省在产煤矿共有4吨及以下锅炉3956台,6吨锅炉2883台,10吨锅炉1268台,10吨以上锅炉286台。整合后仍有7000余台锅炉运行。要求全部安装脱硫除尘设施,按照锅炉脱硫除尘装置脱硫效率60%以上,除尘效率98%以上要求。工程共需投入约10.6亿元。
(2)煤矿煤场和集运站防尘。
全省共有1382个煤场,贮煤场存煤量平均为煤矿年产量的3%,贮煤量1868.45万吨,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角度要求露天煤场安装防(挡)风抑尘网。全省现有堆煤场防风抑尘网安装工程共需资金9.926亿元。
(3)煤矿运煤专用道路硬化、绿化工程。
本次调查全省在产煤矿3551座,根据统计,每个煤矿从井口到省内干线公路的运煤专用道路平均长度为1.65公里,共计5859公里,应实施硬化、绿化工程,预算每公里硬化、绿化工程投资平均150万元,共需经费87.8873亿元。
5.1.2 矿区水污染治理工程
(1)煤矿工业广场生产废水处理工程。
全省煤炭企业整合后,仍需建设生产废水处理工程385座,年处理工业废水量7000万吨,折每天处理工业废水23万吨。共需经费24亿元。
重点对汾河沿线各产煤市、县煤矿洗煤厂实施煤泥水闭路循环技术改造,全部达到一级闭路循环。需投入约4亿元。
(2)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全省重点矿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28座,出水水质达到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二级水平。年处理污水20623万吨,日处理53.7万吨。共需投资70.91亿元。
5.1.3 关闭煤矿占地及污染土壤修复工程
(1)关闭煤矿占地生态修复工程。
全省关闭和服役期满煤矿占地共85.2656平方公里,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废旧设施清运、土地平整、人工种植或自然恢复等。生态修复及维护费共计88.9922亿元。
(2)矿区污染土壤修复工程。
本次统计全省土壤受煤炭生产、运输影响土地总面积约1985平方公里。其中,轻、中度以上污染土壤土地面积485平方公里,主要表现在因高矿化度矿井水排放造成的土壤板结、煤尘对土壤的污染等。试点期间选取80平方公里典型污染土壤,采用物理、生物方法对其进行污染修复的研究治理。共需投资40亿元。
5.1.4 规划、监测、监控工程
全省煤炭行业规划及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程共投资451274万元。其中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省、市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2500万元;针对全省煤炭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及管理基础薄弱的现状,试点初期应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煤炭企业自身生态环境管理工程投资247184万元;同时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对煤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的监测、监管力度,监测、监控工程总投资201590万元。
5.2 煤矸石污染治理工程
5.2.1 关闭和服役期满煤矿煤矸石治理工程
本次统计全省关闭煤矿、服役期满煤矿共3972座(个),共有大小矸石山3972座,其中需治理的2317座,共计7151.75万吨,占地17.7635平方公里,主要治理措施是矸石山筑坝,摊平、压实、复垦。总投资18.5483亿元。
5.2.2 在产煤矿矸石山治理工程
本次调查在产煤矿煤矸石山约3500座,堆存量约为75752万吨,占地面积164.18平方公里。在产煤矿矸石山治理措施主要是筑坝、边坡稳定、灌浆灭火、复土、摊平、碾压、复垦及综合利用。总投资276.777亿元。
5.3 采煤水污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工程
5.3.1 矿井废水处理利用工程
全省煤炭企业整合后,仍需建设矿井水处理工程2085座,年处理水量58160.9万吨,折每天处理159.34万吨。共需资金239.02亿元。
5.3.2 矿区地表水生态修复工程
采煤对矿区地表水系造成严重影响,对矿区地表水,特别是源头区进行生态修复十分必要。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河道疏浚、清淤、驳岸、下垫面修复、绿化等。调查矿区需治理地表水系全长132.5公里,共需经费37.2亿元。
5.3.3 采煤引发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山西省因采煤引发的水土流失面积约5947.6 平方公里,根据山西经验,采取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综合方法,共需投资约57.43亿元。
5.3.4 采煤区及影响区人畜饮水解困工程
采煤漏水影响到全省2392个自然村,117.85万人、大牲畜11.93万头;采煤排水、生活废水及矿井水污染水源使1259个自然村,86.46万人、7.88万头大畜饮水困难;同时,受采煤破坏水资源的影响,使周边4852个自然村,292.42万人口、34.91万头大畜饮水困难。三项总计受影响人数496.73万人,其中404.73万人在《山西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中解决,其余92万人饮水困难在本工程中解决,主要办法是平原地区以打井为主,山区以自流引水为主,个别地区建筑旱井、旱池。共需资金5.98亿元。
5.3.5 采煤区及影响区泉域保护工程
根据对全省19处岩溶大泉的调查,其中受采煤影响的岩溶大泉主要有晋祠泉、兰村泉、娘子关泉、辛安泉、神头泉、柳林泉、龙子祠泉、坪上泉、天桥泉、洪山泉及霍泉,应加强上述大泉泉水动态监测,研究采煤对泉水资源的影响,本工程总投资1.7亿元。
5.3.6 采煤区水资源恢复工程
全省产煤区共有小型水库528座,其中139座小(Ⅰ)型水库、269座小(Ⅱ)型水库分布在山区,难以维护管理,近几年受采煤影响,供水能力以每年2%的速度下降。而产煤区水库对涵养水源、补给地下水、保护土壤、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有重大意义。因此对其进行清淤、除险加固等十分必要。根据水利部门测算,改造小(Ⅰ)型水库每座约需1000万元,小(Ⅱ)型水库每座约需500万元。共需投资27.35亿元。
利用经处理符合地下水回灌水质要求的煤矿矿井水回灌地下水超采区,是恢复水资源的有效途径之 一,根据本次调查,规划区内共有10处地下水超采区具有进行地下水回灌的条件,规划期内可实施。本项工程预计投资7.5亿元。
配合《山西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水库工程的建设,对重点产煤区大同市4座中型水库、阳泉市1座中型水库进行投资建设,研究水库工程对采煤地下水损失的补偿作用,此项工程需投资8.44亿元。
三项合计43.29亿元。
5.4 采煤引发地表沉陷治理工程
5.4.1 沉陷区生态恢复工程
本次统计全省产煤区地表沉陷面积共2978.25平方公里。作为对全省地表沉陷治理规划的补充,本规划沉陷区恢复一般耕地1215.42平方公里,水浇地78.97平方公里,自然恢复689.36平方公里(恢复林地94.5平方公里列在造林绿化工程中)。此项工程共需投入资金59.4321亿元。
5.4.2 采煤沉陷区移民及建筑设施加固工程
全省采煤区由于地表沉陷影响65.887万人,其中有65%的人需要移民,共需投资109.7217亿元。
未移民的村庄房屋加固、公用设施加固改造需23.6369亿元。
两项共计需投资133.3587亿元。
5.5 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5.5.1 造林绿化工程
全省境内煤炭采空区面积约5115平方公里,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影响地表面积约13000平方公里。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共造林6137平方公里,其中采空区造林3726平方公里,沉陷区造林994.5平方公里,异地补偿造林1416.1平方公里,造林后封禁5年。
造林绿化工程总投资108.16亿元,其中:采空区和沉陷区造林投资83.20亿元,异地补偿造林投资24.96亿元。
5.5.2 森林抚育及保护工程
全省采煤区现有森林面积43363平方公里,其中有林地19494.2平方公里、灌木林地8147.6平方公里、未成林造林地2601.6平方公里,2000~2005年新增造林地13119.5平方公里。
采煤区森林重点管护面积12378.7平方公里,其中煤矿周围1.5公里内森林8992平方公里,坑木盗伐重灾区3386.7平方公里,工程总投资68.74亿元。
5.5.3 矿区荒漠化治理工程
我省荒漠化分布区大都是全省重要的产煤县区。全省荒漠化总面积16280平方公里,按荒漠化类型划分,其中风蚀面积8340平方公里,水蚀面积5880平方公里,盐渍化面积2060平方公里。
矿区荒漠化治理主要采用人工造林技术,造林后全面封禁。沙漠化土地以造林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盐碱化土地以发展耐碱灌木为主。
矿区荒漠化治理共造林1167平方公里,造林后封禁5年。总投资20.56亿元。
5.5.4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通过建立矿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等形式,加强矿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总投资8.81亿元。
5.5.5 湿地保护工程
通过对矿区现存湿地保护、恢复,湿地重建及湿地保护小区、省级重点湿地、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对产煤区湿地进行保护,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湿地总面积3000平方公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总投资15.5亿元。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估算总投资1425414亿元。重点工程及投资概算见表5-1。
6 效益分析
6.1生态环境效益
(1)环境效益。
规划实施后,可形成日处理生活污水53.7万吨、生产废水23万吨、矿井废水159.34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预测每年可减少COD排放量近6万吨、悬浮物11余万吨,大大减少矿区废水外排对水体的影响。按回用率65%计,每年增加可利用水资源5.57亿吨;每年减少因矸石自燃排放的SO2 24.84万吨、烟尘约30.1万吨;每年减少锅炉燃煤SO2排放量4万吨、烟尘约5万吨;减少煤堆起尘19.6万吨,道路扬尘6.4万吨。矿区环境质量可达到功能要求。
(2)生态效益。
主要表现在对全省2317座废弃矸石山及关闭、废弃矿井所占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其自然生态功能;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946.6平方公里;整治恢复河道132.5公里;沉陷区复垦土地1294平方公里;增加植被6137平方公里,恢复水库533处,保护与恢复湿地3000平方公里;通过对矿区污染土壤修复,恢复土地80平方公里。通过对产煤区生态环境的全面恢复,可有效改善矿区景观、增加生态系统稳定性,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6.2社会效益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初期的社会效益,首先体现在矿区环境质量改善,矿区496.73万人吃水条件得到改善,65.887万人的人居环境条件好转,其次体现在减轻地质灾害上,减轻矿区风蚀与风沙危害,减轻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等的危害;恢复治理中后期则具备了生产性功能,其社会效益上升到促进社会进步,如改善道路交通、住房质量及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及农村生产结构,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剩余劳动力,增加社会和谐度。
6.3经济效益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一项生态公益性事业,以生态效益优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公益事业。其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矿区耕地恢复使农业增收;每年增加可利用水资源5.57亿立方,按我国目前万元GDP产值耗水量计算,将会带来318多亿元的产值。另外矿区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投资环境改善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极大的。
7 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7.1 规划实施
在山西现有经济体制条件下,完成和实现本规划的任务目标,主要依靠政府组织引导、企业履行职责,社会公众监督,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7.1.1 加强组织管理
省、市、县政府成立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建立起相关部门积极参加、配合的管理协调机制。领导组下设由环保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环境工作组,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及工程立项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成立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依托现有省级环境科研、环境监测机构,强化其职能:加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开展矿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负责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投资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实施效果的技术审核与评估,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
7.1.2 建立分类指导的规划实施机制
对于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责任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是煤炭企业,主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法律、行政手段,辅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经济政策加以落实。
对于历史遗留及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由政府组织解决。政府要通过机制创新、完善政策和加强监管,建立多元化规划实施保障体系,来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加强对规划的宣传力度,拓展公众参与规划的渠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保证规划落实。
7.1.3 明确职责、划分事权
对新建和已投产煤矿所造成的企业责任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由企业承担。主要通过建立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用于环境污染、矿井废水、煤矸石、矿区地表沉陷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恢复治理。
对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及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由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与恢复。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支持、通过向煤炭企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等生态环境补偿费及社会筹资等多元化投资保障方式实施。
历史遗留及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属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是各地政府。跨市级行政区及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是省政府;跨县级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是市政府;县域内责任主体是县政府。
7.1.4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赋予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能,建立规划协调管理体制,各部门在统一规划框架下,承担各部门的保护、恢复和建设任务,环保部门负责整体的现状评估、标准制定、质量评估和工程实施审核效果检查、验收。
加强统筹协调,特别是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形成合力。搞好试点工作考核,逐步将部分规划指标纳入省、市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中。同时,省、市政府要委托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报告提交省政府进行审议。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本规划时,报规划原审批部门批准。
7.2 规划保障措施
7.2.1政策保障
(1)有效的《规划》。
在详细调查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状况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国土厅、煤炭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编制《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导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以省政府批复的“规划”为主要依据,各市、县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实施性规划,主要针对各市、县域内煤炭开采造成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问题,确定项目清单、时间进度、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项目验收办法等。“区域规划”,报请省政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批准实施。
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区域规划”内。根据批复的“区域规划”进行项目储备,逐步筛选重点项目作为规划的重要支撑。
(2)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同时鉴于生态环境恢复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① 进一步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特别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煤炭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山西省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研究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标准和规范,强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实施煤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巨额经济损失的,必须禁采、限采或采取有效保护和防范措施。
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促使煤炭企业把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贯穿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加工、转化的全过程。
② 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制定《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把我省因采煤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问题的管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所涉及的任何部门都按照此条例执行,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正规化道路。
③ 建立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动态监测制度。
结合国家“十一五”期间全面推进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要求,依托省级环境监测及环境科研部门,对市、县级环境监测与科研单位进行指导,初步建成以遥感和地面观测站相结合,野外核查与室内纠正相补充的矿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
将生态监测和生态质量评价纳入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全面及时掌握我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实施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
④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后评估制度。
按照《国务院决定》,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实行后评估制度。
(3)政策优惠。
试点期间,采取优惠的土地、财税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农民参与废弃地、采矿迹地的生态恢复。
制定并完善生态保护的公共参与政策,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管理、监督与建设。建立重大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重大或热点环境问题,举行公众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鼓励公民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检举揭发。鼓励社会舆论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破坏行为予以监督。
7.2.2 资金保障
(1)资金来源。
① 建立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
a.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吨煤10元标准,分年按月预提。每年可提取55亿元以上,10年约550亿元以上。主要用于煤炭生产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根据方案对采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防范和恢复治理。
b.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依据动用(消耗)的资源储量、回采率和不同煤种,对于各类煤矿一律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2005年煤炭产量计算,预计每年可征收125亿元,剔除国有重点煤矿等增量部分,10年约为800亿元,其中50%计400亿元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c.征收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
现有煤矿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实行有偿使用。主要是对地方国有矿和非国有矿占用的300亿吨煤炭资源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实施矿业权转让,全省预计可征收矿业权价款480亿元,其中80%约384亿元省内留用。省内留用部分45%约173亿用于解决煤炭开采造成的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② 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支持。
山西煤炭工业长期以来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历史欠账很多,尽管在试点期间可以通过向煤炭企业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历史遗留及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但短期内难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落实,市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价格持续保持高位的状况必将有所改变。并且除试点区外,全国其他地区煤炭价格并没有包括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压缩试点区域煤炭工业的利润空间。因此,完全依靠煤矿企业和产煤区域自身积累消除历史欠账难度太大,需要国家增加对试点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财政支持。
采取了最大限度的煤炭企业生态补偿措施后,尚有约422亿元资金缺口。(建议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采用专项资金资助)
③ 鼓励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市场行为。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投向市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
(2)加强资金管理,保障项目实施。
①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全部用于煤炭企业采煤及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产生的矿井废水、大气污染、煤矸石山的预防及治理以及水资源破坏、矿区地面沉陷、水土流失、植被及生物多样性破坏等的预防及恢复工作。
使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项目实行审查备案制。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煤炭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由企业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类型,由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林业、国土、水利等)组织验收。
未编制综合治理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的,由省、市政府组织社会招标,利用其保证金对其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列入企业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原则管理。资金使用按照企业生态恢复治理综合方案,由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计划,财政部门银行根据计划划拨资金,企业安排使用。
退役煤炭企业必须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役或停产手续。
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及政府拨款。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及政府拨款等资金用于解决区域及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包括区域性水环境破坏、地面沉陷、水土流失、植被及生物多样性破坏、废弃矿井、煤矸石等的恢复治理工作。
对历史遗留及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各级治理规划,由各级政府生态恢复治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经省级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投资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后,由各级政府生态恢复治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各级生态恢复治理办公室采用市场招标办法确定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类型及级别,由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林业、国土、水利等)组织验收。
资金使用按照规划项目和工程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审批。
7.2.3 科技保障
煤炭开采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的实施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和保障,需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决策。加强科研、开发、示范、培训、环境监测与治理、保护等课题和学科的研究与创新,是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1)煤炭开采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众领域,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果的支持和保障。
(2)采取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省内外对口的科研单位和开发机构参与项目的研究,提高科技含量,加快成果转化。
(3)切实加强科学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使政府、企业、公众充分认识保护和治理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