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到今,从古代的青铜器时代到今天的科技创新新时代,矿产资源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着现代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采矿技术虽然能够由表层开采走向地下深部,由易采区走向难采区,由高品位走向低品位,但仍无法满足人类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如此,有些人仍然认为,地球上的矿产资源并非“取之不竭”。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树立和实践“金青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为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把大自然建设得宁静、和谐、美丽。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有扰动与改善的双向作用,粗放的开采方式对生态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方法可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节约、高效、绿色开发利用,构建符合“美丽中国”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是当前矿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
毛泽东曾经说过:“我们国家要富强,就必须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包括实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勤俭建国的方针。”矿业也不例外。建国以来,为保证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我国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初步提出了综合利用的概念,并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七八十年代,我国开始重视煤矸石和石煤的综合利用,节约和使用优质煤,经常把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比如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就明确提出要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以保护资源环境,防止污染,促进经济发展;1984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也强调要采取经济激励措施,以提高工矿企业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积极性。这个时期,“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渐深入人心,国家不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还设立了综合利用奖,以表彰对此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1986《矿产资源法》的颁布,使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步入了法制的轨道,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的审批、集体采矿权、个体采矿权及相关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开始有法可依,这也意味着国家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管力度开始加大。在《矿产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框架和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使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当前,矿业企业“以废养废”,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已成为热门话题,许多矿山生产企业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方针,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再生资源,以期对资源永续保护、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
“十一五”期间,随着《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宏观管理体制。值得注意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节约优先战略”,提高了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了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强了资源保障能力,把节约资源上升为国家战略。
从总体上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是提高经济效益,在保持经济发展势头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治理。伴随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框架和产业体系的形成,各地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指导下,建立了一批试点地区和示范工程,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调动了企业进行综合利用的积极性。迈入“十一五”后,我国将贯彻节约资源为基本国策的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综合利用宏观管理体制,形成了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驱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