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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指南
矿业开发相关事宜
日期:2008.03.04 资讯来源: 浏览人次:91734

     公益性地质资料的提供
    1.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图件及其说明书)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的印制工本费。公益性地质原始资料也同时公开提供社会利用。
2.公益性地质资料目录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
3。外商在中国领域投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或其他地质工作,需要查阅、复制、利用公开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的,持有效证件,到国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办理。
    4.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利用。
   
    外商投资矿业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用地
    由于矿产勘查的不确定性,因此,在矿产勘查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申请和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经地质勘查探明可开采矿藏后,开采矿产需要使用土地时,再按规定办理正式相应征地和用地手续。
    (二)外商投资矿业企业用地
    外商投资矿业企业需要使用土地,应当持相应的矿业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等,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或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土地以外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只涉及国有农用地的,届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其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但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由国务院批准。
    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地方案的要求,向外商投资矿业企业具体提供建设用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出让或出租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外商投资矿业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划拨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方式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外商投资矿业企业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外商投资矿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3,取得土地使用权。
 
     环保、外汇及海关
    (一)环保
    外资建设项目在办理企业设立申请之前,必须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关材料,并根据其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外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与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正本、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企业法人代码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三)海关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同意。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的企业合同和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原批准该企业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进口时予以保税,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进行管理。生产用车辆包括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
    对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均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劳动争议仲裁
    1.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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