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对象简介
曹旭升,矿业律师,中国农工党党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硕士校外导师、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律师协会环资能委委员,北京律协能源自然资源环保委副主任,尼日利亚中国矿业联合会法专委主任,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自然资源分会矿业法治专家委员会(小组)主任(组长),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经济与规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自然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法律顾问,最高检刑事申诉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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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是矿产资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在我国矿业法治史和矿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贯彻实施好新矿产资源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曹旭升律师,从地勘行业的角度对新矿产资源法作了解读。
记者:在激发矿业勘查开发市场活力、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方面,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应作出哪些努力?
曹旭升:2021年11月18日,矿产资源安全已经与粮食安全一起,被写入《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2022年10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的回信明确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近几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反复强调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性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性。我国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实体经济的支撑、2029年和2035年目标及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均离不开矿产资源的供应。因此,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是当务之急。我认为,一是要统一认识,加强中央对矿产资源安全的统一部署和领导,分矿种统筹集中管理,层层落实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具体任务;二是在省级层面充分做好“放管服”,为关键急需矿种的矿业勘查开发开辟绿色审批通道,鼓励矿业勘查,支持矿业开发;三是在地区层面提高矿产资源安全意识,盘活呆死矿,依法及时办理探转采、矿业权延续、矿业权变更等登记审批事项;四是在县级层面改变工作作风和思维模式,让矿业勘查项目复工,让矿业开发项目复产;五是在舆论方面加大对矿业的正面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矿业的重要性和矿业对我国政治、经济、军事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从而理解矿业、支持矿业。
记者:与新矿产资源法配套出台了哪些新的行业政策和制度规定?与煤炭(田)化工地质单位有什么联系?
曹旭升:我总结梳理了新矿产资源法的34项新制度。煤炭(田)化工地质单位是地质勘查、生态修复的主体和部分矿业权的持有者,与其中约一半的新制度紧密相关,如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科技创新、绿色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压覆、矿区生态修复、绿色勘查开采、矿业大数据、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等新制度,对于地勘单位开展业务和进行矿业权经营有重要意义。比如科技创新新制度,新矿产资源法的多个条款鼓励科技创新,这意味着若企业在实践中取得新发现、新成果,将成为企业的加分项,为企业发展赢得主动。绿色勘查开采新制度,在新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前,实际上这项制度已经在执行,将来矿业勘查开采必须达到绿色勘查开采标准,否则就难以延续且可能面临矿业权被退出风险。大数据新制度,今后矿山的实际开采、储量等各种数据都会融入大数据,利用全国各行业的各类数据构建中国大数据,不仅有利于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也将对中国矿业走出去产生积极作用。矿业权出让制度,全面实施招拍挂,改变了过去只要有人申请行政机关就要设置矿业权的“申请在先”方式。
记者:新制度将给煤炭(田)化工地质单位带来什么新机遇?
曹旭升:新矿产资源法由八章八十条构成,其中包含了生态环境保护、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新机遇。抓住机遇,就能把企业做大做强,让企业行稳致远,我选取一些重点条款作点评。
其中,第八条“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和提高产能,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表明战略性矿产资源非常重要,对于煤炭行业来说,在做好煤炭勘查的同时,更要做好煤共伴生矿产的开发利用,抓住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新机遇。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表明矿业新质生产力将会在科技创新中得以体现,这是地勘单位的重要机遇。找大矿、找好矿,需要理论创新、科技支撑。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是新规定,表明矿业走出去是必然趋势,但我们要在做好国内矿业的基础上走出去。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表明探矿权人不仅享有勘查权,而且享有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改变了原来的规定,也就是探矿权具备转采条件,应当转为采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具有排他性。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设被写入矿产资源法,意味着建设绿色矿山是矿业开发的前提和基础,违反绿色发展的矿产开发将寸步难行,谁做到绿色发展,谁就占有了先机。
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是新增内容,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意味着用于生态修复的资金是免税的。国家相关部门将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并指导、协调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生态修复工作得到重视,也成为地勘单位发展的重要契机。
第五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是新规定,对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进行了规制,其中第五十四条表明大数据十分重要。大数据是AI的粮食,让矿业大数据真实有效非常重要,扎实做好大数据将为企业迎来重要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