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6-04-23 来源:中国矿业网
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所需的采掘场所以及堆放矿石等需要使用的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无关的项目、尾矿库等其他用途所需的土地,不得纳入临时用地申请范围。
《通知》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作出规定,临时用地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年度计划明确的开采布局、开采方式、复垦修复时序,合理确定使用规模。临时用地每期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累计使用期限不超过采矿权期限;采矿权续期的,可相应申请临时用地接续使用;同一矿业权可分区分期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第一期临时用地开始复垦后可申请第二期,第一期临时用地完成复垦验收且第二期临时用地开始复垦后可申请第三期,以此类推,未按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不得申请新的临时用地。
《通知》还对地类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临时用地审批地类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准进行认定,无需往前追溯地类;复垦地类以矿业权设立或占用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参考,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原则,结合河南省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综合考量现状地类来源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确定。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从用地选址、用地论证、完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提交用地申请,到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审批、信息公开并入库备案的办理流程。
《通知》强调,要加强用地监管与恢复,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督管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对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监管。(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