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不同《日美安保条约》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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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卞洪登 日期:2026.10.10 资讯来源:卞眼观天下 浏览人次:358 |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条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安全保障条约(旧安保条约);生效于1952年4月28日;后来被1960年6月23日被新安保条约取代而失效。下面是公开权威中文译本全文:
一、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安全保障条约(1951)
日本国今日已与同盟国签订和平条约。鉴于日本国在和平条约生效以后,尚缺乏足够的军备以履行其自卫的责任,鉴于仍然存在不负责任的军国主义势力,因而日本国面临危险,因此日本国希望美利坚合众国在日本国驻扎其武装部队,以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保卫日本免受外来的武装攻击。美利坚合众国为了有助于日本国的安全,以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同意在日本国驻扎其陆、海、空军。两国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被允许在日本国内驻扎陆、海、空军。上述部队的驻扎条件,包括设施及地区的使用,以及驻日美军的地位,应由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另外缔结的行政协定予以规定。
第二条
日本国承诺,未经美利坚合众国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任何第三国,亦不得将基地上或与基地有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权限,或陆、海、空军驻防、演习,或边境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
第三条
在本条约以及上述行政协定生效之后,日本国应尽最大努力,对驻在日本的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以应付对日本的外来武装攻击。当日本国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美利坚合众国将根据本国宪法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应付共同的危险。
第四条
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根据日本国政府的请求,可以用来镇压日本国内发生的大规模内乱和暴动。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批准,批准书在华盛顿交换之后,本条约即行生效。本条约在联合国为维持日本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令人满意的安排以前继续有效。
下列全权代表签字为证。
1951年9月8日订于旧金山市,一式两份,日文、英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日本全权代表:吉田茂
美利坚合众国全权代表:约翰·福斯特·杜勒斯
二、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1960年新约《日美安保条约》中文翻译全文
签署地点:华盛顿;签署时间:1960‑01‑19;生效:1960‑06‑23;取代1951年旧安保条约
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希望加强两国之间一向存在的和平和友好关系并且维护民主、个人自由和法治的原则,同时希望进一步鼓励两国间更加密切的经济合作和促进两国经济稳定和福利的条件,重申两国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信念以及两国要同各国人民和政府和平相处的愿望,认识到两国具有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考虑到两国都关心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决定缔结一项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因此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保证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用和平方法并以不致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的方式解决可能涉及两国的任何国际争端,而且在两国的国际关系方面,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都避免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或者采取任何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式。缔约国将同爱好和平的其他国家共同努力加强联合国,以便联合国可以更有效地履行它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任务。
第二条
缔约国将通过加强两国的各种自由制度,通过更好地了解这些制度所根据的原则,并且通过促进稳定和福利的条件,对进一步发展和平和友好的国际关系作出贡献。两国将设法消除在它们国际经济政策中的矛盾,并且将鼓励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国将单独地和互相合作,通过继续不断的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在遵循各自宪法规定的条件下来维持并且发展它们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
第四条
缔约国将随时就本条约的执行问题进行协商,并且将在日本的安全或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任何一方的请求进行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的每一方都认识到:对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并且宣布它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
任何这种武装进攻和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立刻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为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必须停止采取上述措施。
第六条
为了对日本的安全以及对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美利坚合众国的陆军、空军和海军被允许使用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
关于上述设施和地区的使用以及美国驻在日本的武装部队的地位,应由另一项代替1952年2月28日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安全条约第三条在东京签订的并经修改的行政协定的协定,以及两国可能商定的其他安排加以规定。
第七条
本条约对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责任都不产生任何影响;而且不应作产生那种影响的解释。
第八条
本条约应经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并且将从两国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安全条约在本条约生效时即告失效。
第十条
本条约在日本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联合国就维持日本地区的国际和平和安全作出令人满意的规定的安排已经生效以前一直有效。
但是,在本条约生效十年以后,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把它想要废除本条约的意图通知另一方,在那种情况下,本条约在上述通知发出以后一年即告失效。
下列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60年1月19日订于华盛顿,一式两份,用日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日本代表:
岸信介、藤山爱一郎、石井光次郎、足立正、朝海浩一郎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克里斯琴·阿·赫脱、道格拉斯·麦克阿瑟第二、杰·格雷姆·帕森斯
补充:1951旧版《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简要说明
旧条约1951‑09‑08旧金山签署,1952‑04‑28生效,是战后初期不平等的军事条约,美国可驻军日本、可应日本政府请求镇压日本国内动乱,1960年新条约生效后正式废止 。
说明:以上译本来自《国际条约集(1960‑1962)》公开中文译本。
三、1951年与1960年两份《日美安保条约》异同分析
1、1951年所谓不平等的《日美安保条约》,是在朝鲜战争爆发,当时中朝两军在苏联暗中支持下已经打过“三八”线,危及美国等西方国家阵营,同时美国担心日本共产党被中苏两国支持揭竿而起将美国占领军赶跑。因此,到了1960年形势稳定之后,又改签了第二份《日美安保条约》对比(旧条约与1960新条约)时签订的。
2、旧条约(1951)不平等具体特征:
A美军可以应日本政府请求镇压日本国内内乱暴动(1960新条约删除此条款)。
B日本不得把基地提供给第三国;美国驻军的义务没有对等约束。
C只有美国可以在日本驻军,日本没有在美驻军权利。
3、1960新安保条约
删除镇压日本国内动乱条款;增加双边协商机制;明确“共同防卫”;取消单方面限制日本给第三国基地的严苛条款;增加条约十年后可通知废除的退出机制。这一点非常重要!
鉴于目前的日本反美情绪高涨,美国在高市早苗和小泉防相等极右翼的逼迫下,有可能做出退出《日美安保条约》机制的可能性。
4、由于日本现在的新军国主义在中美之间挑事惹事,逼迫美国出头为日本新军国主义撑腰打一仗。这是美国最忌惮日本台海挑事,被迫卷进中美战争旋涡。
因此,随着日本带头抛售美债,逼迫美国大使向日本原子弹受害者道歉。尤其这次日本警察冲进美国基地抓人,至今不许放入。
另外,在高市早苗政府背后支持下,日本已经举行多次让美国佬滚回去和撤销美军冲绳基地等游行示威活动浪潮。这为下一步美国退出《日美安保条约》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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