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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年矿产法规政策查询
国土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 日期:2009.12.10 资讯来源:01 浏览人次:6835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

  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

  (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

  (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5、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1)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合资企业的,  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

  (3)交通位置图。

  (二)勘查申请应审查的主要内容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0日内,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三)审批表中审查人意见的填写1、填写申请登记项目的基本事项(1)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区块范围的大小及是否已设置其他矿业权;

  (3)勘查单位是否具备勘查资格;

  (4)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及说明;

  (5)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说明。

  2、填写拟批准勘查许可证的内容(1)探矿权人;

  (2)探矿权人地址;

  (3)勘查项目名称;

  (4)地理位置;

  (5)图幅号;

  (6)批准范围内基本区块数、勘查面积;

  (7)有效期;

  (8)勘查单位。

  第(1)、(2)、(3)、(4)、(8)项的内容的填写,可按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上相应的栏目填写。第(5)项图幅号应填写拟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所处1/5万地形图的国家标准图幅号。第(6)项批准范围内基本单位区块数,应填写拟批准的基本单位区块数,不足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折算为基本单位区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勘查面积应以平方公里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7)项只填写拟批准的年限。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

  3、不同意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四)备案要求各登记管理机关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不含附件);

  (2)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转发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2、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发: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3、以下资料留发证机关存档: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全套附件一份;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备案卡片。

  (五)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登记程序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登记程序比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在颁发新的勘查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勘查许可证。

  (六)登记范围的核定在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证时,基层地质矿产管理机关应协助登记机关审查探矿权申请范围是否已设立其他矿业权。

  (七)地质调查项目登记规定申请地质调查的应填写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并附地质调查项目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调查项目的区块范围是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跨省(区、市)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审核备案登记,申请其他地质调查项目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地质调查证工作面积不限,不具排他性,无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持证人不享受探矿权人的权利。

  (八)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申请登记书及印章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及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在新印章启用前暂用原章代。

  (九)勘查登记手续费勘查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暂按地发[1987]289号文执行,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勘查审批登记授权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申请时间及收到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三)审查审查人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人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报批审查人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五)通知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自领导签发之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六)领证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后,凭领证通知及缴费证明,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发证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发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将所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填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一览表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年检情况一览表。

  (八)通报与公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转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每季度的第一旬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通报表。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其登记发证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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