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积极推进的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明显。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下放部分矿业权审批权限等措施,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和矿业权配置效率。
该厅主要做法包括:调整探矿权行政审批事项。将原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的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转让审批、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新立、扩大勘查范围以及跨地级市的探矿权转让、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在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实行委托管理。2008年10月7日起,原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分别委托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下放部分非金属矿产采矿权审批权限。2009年11月17日起,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以上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和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探索矿业权扩大市场配置。2010年1月起,除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外,广东省其他探矿权全面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