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采取有计划投放采矿权,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优化矿山开发布局,确保采矿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
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遵循两个原则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采矿权审批权限,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经济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等,对年度内出让采矿权做出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向市场投放采矿权。已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但未设置其他矿业权的矿产地方,可以出让采矿权。
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合理控制采矿权年度出让数量和全区采矿权总量。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采矿权的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辖区内属于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采矿权的出让,由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做出计划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至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要作说明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各单位在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和提出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时,应对拟出让采矿权的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地理位置和拐点坐标、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情况,是否设立过矿权、有过采矿活动,拟出让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开采矿种及矿山建设规模、拟出让年限情况等说明。
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批权限的采矿权的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辖区内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采矿权的出让,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至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前,应组织论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市县级每年要上报采矿权出让建议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属于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
根据批准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按采矿权法定审批权限,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出让具体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于每年十二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需审查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提出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进行审查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自治区本级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包括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拟出让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是否布局合理;拟出让采矿权的数量、开采矿种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已受理、登记矿权重叠,是否与已受理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重叠,是否跨越省(区)或市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