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王朝建立之初,十分关注海外贸易的发展。开宝四年二月,宋灭南汉。六月,即仿效唐制在广州设立市舶司,并确立市舶官员“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的成例。到了元丰三年以前,各路市舶司长官或由帅臣(知州)兼,或转运使兼,或帅臣兼漕臣的地方长官兼任,成为定例。朝廷对市舶官员的选任十分重视,如市舶判官,一般由通判兼任,审官院差遣,后改由中书省选差。天圣八年六月,诏广州监市舶使臣依例选任三人,赋予监察职能。
宋代是我国古代的“重商主义”时期,国内外贸易都发展到了当时世界最高水平。唐创立的市舶制度不仅得到了系统发展,而且日益完善。宋代是我国历史上通过市舶制度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发展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对外贸易制度早期典范化、条理化的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海关的重要成型时期。
宋代设立市舶司的地点,到了清代,似为清王朝设立海关的重要口岸。例如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置市舶司于广州;宋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杭州、明州(宁波)设市舶司;宋哲宗元佑二年(公元1087年)在泉州设市置市舶等。
宋代的市舶体制,基本职能比唐代明确,市舶的海关管理职能也进一步强化。宋代制定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市舶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进出口贸易法规,且内容详尽,堪称封建社会经济立法的典范。因其行之有效,后来成为元代市舶管理条例的蓝本。其中许多内容,甚至今天在我们制定和完善海关法规时都有参考价值。
宋代市舶职能是多方面的,机构较为简化,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颁发“公凭”。“公凭”是古代的许可证。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经由广州市舶司呈报朝廷,于宋徽宗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颁行了关于“番客及土生番客愿往他州或东京贩易物货者”的申请公凭办法。外商须向市舶司提出申请,经过市舶司的“勘验诣灾,给予公凭”。市舶还必须将有关报告呈报中央尚书省。
对于进出口商舶,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公凭以进出港。根据《宋会要•市舶部》载:“颁发公凭引目,查处漏舶”,是市舶的重要职能。这是我国历史上对进出境货物进行海关查验监管的最完备制度。在世界贸易史上,大大早于西方国家。
二是抽解征税。唐代对进出口货物已有“舶脚”和“下碇”等税名,但其税率今已不可考。宋代的税率十分清楚,一般货物(粗色)的税率为十分之一。
宋代原先规定,抽解下来的货物,均须押送京师,但由于押送耗费甚大,后遂改为将应税抽解之物,由所在州府按时价分售为现钱,这样将进口实物税变为现金,开创了把进口税和政府汇兑相结合的办法,方便了货物通关纳税。这种建立在发达外贸经济基础上的进出口征税制度,使我国古代贸易中的关税制度逐渐形成。
三是禁榷和博易。市舶司是进出口业务和海关业务结合在一起的职能机构。禁榷(专营)和博易(买卖)是进出口业务;颁发凭证、抽解舶脚等原是海关职能,但二者都归市舶司掌管。因此,外贸和海关的结合,是我国古代市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是招徕互市,以礼相待。市舶司的基本任务是“招徕远人,阜通货贿”。它根据市舶法规,向外商解释中国对外贸易法规,晓谕外商侨居者必须守法经营,这样其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政府保护。市舶对外商均给予一定礼遇,宋初,还对离境外舶实行犒宴送行,以达“招徕外夷,以致柔远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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