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中国丝绸依赖程度如此之深,即使官方勘合贸易照常维持,也远远不敷其所需,官方贸易停止,就使得屡禁不止的走私贸易更为兴盛。
对日走私贸易并不始于勘合贸易停止之日。叶权说:“浙东海边势家,以丝缎之类,与番船交易,久而相习”,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日本商船十数艘到泉州,贩去湖丝、棉布、药材等物。勘合贸易终止后,走私之风就更盛。万历三十八年(公元1610年)一年中,浙江地方政府就缉获走私赴日贸易案件三起。三年起案件,所载商品都主要是江南绸缎。中日走私贸易之盛可见一斑。所以丁元荐感慨地说:“今之通番者,十倍于昔矣。”
原来东南沿海走私贸易主要系福建泉州、漳州和广东商人所为,出口也主要限于福建海澄一地。到万历年间,浙东及江南之人也多冒险出海贸易,而且由于江南为丝绸、棉布重点产区,置买商品物美价廉,杭州等到地成了海商的商品购买地,宁波因靠近商品产地,又出海方便,所以出海口漳、泉之外又增加了宁波,走私贸易区域在不断扩大。
隆庆开海禁前,对日走私只能直接偷渡,开禁后,至日本仍属非法,但可以堂而皇之地到西洋贸易,于是商人出航时,先向西洋南行,到远离官府巡缉范围,就折而向东行驶,对日贸易较前事实上便利得多。这也就是隆庆以后江南与日本丝绸贸易甚于往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业的人数,经营的规模也颇为突出。即如万历后期的三起案件,参与其事的就有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的商人,而且往往是不同省域、不同地区的商人组织在一起从事贸易。仅其中一起,就擒获“伙犯六十九人”。其经营方式,有一起为商人自备大船,自己在福建收买杉木,在苏杭置买湖丝;两起为船户自置备大船,雇请舵手,水手、银匠以及向导、通事等,招徕商贩,“有买纱罗紬绢布匹者,有买白糖磁器果品者,有买金扇梳篦毡袜纸等货者,”船主向商人抽取银两,然后再与舵工水手分成。在前一种情形下,商人自备船只,又置备货物,运输兼经营,需要的投资较多,往往采用合本经营的方式。在后一种情形下,商人与船户分工,商人不必备船只及运输费用,船户也不必垫支购买商品的资本,特别适合那些资本并不雄厚的商人。从后来的发展看,这种情形较为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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