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落实新矿法要求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本报讯 (记者 李晓娜)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02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源部称,全国人大代表许晓林、杨会军提出的《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对推进煤炭资源稳定保供和增储上产、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实际意义,自然资源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能源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出答复。
自然资源部称,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对建议关注的煤炭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二是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三是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四是新《矿产资源法》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实现了矿业权登记由“审批登记”到“物权登记”的转变,为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为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持续优化压覆资源管理:印发实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部署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建设压覆查询服务系统,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前,开展压覆查询,充分利用区域调查评估成果;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中明确,在项目选址、选线过程中应多方案比较,对涉及压覆煤炭等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评估;完善压覆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组织起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制定发布《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规范》等行业标准,明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有关要求,有效避免压覆煤炭等矿产资源。
此外,健全涉煤纠纷裁判规则与专业审判机制,注重加强环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包括涉煤案件在内的环境资源案件,设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并稳步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在促进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促进煤炭法等生态环境资源法律规范指导实践,引领社会不断增强保护煤炭资源的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国家能源局积极发挥能源主管部门作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贯穿煤炭行业管理的全过程。
下一步,将完善审批机制、优化司法审批流程等。国家能源局将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好煤炭矿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按照“先协商、后审批,先协商、后施工”的原则开展建设活动。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要求,推动《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实施,避免、减少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提升审判质效,强化专业审判化审判机制建设,不断加强煤炭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依法监督、支持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煤炭法》修订,推动煤炭领域有效经验实践上升为国家制度,规范引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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