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落实新矿法要求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本报讯 (记者 李晓娜)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02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源部称,全国人大代表许晓林、杨会军提出的《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对推进煤炭资源稳定保供和增储上产、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实际意义,自然资源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能源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出答复。
自然资源部称,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对建议关注的煤炭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二是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三是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四是新《矿产资源法》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实现了矿业权登记由“审批登记”到“物权登记”的转变,为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为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持续优化压覆资源管理: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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