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野外作业权益保障
本报讯 (记者李晓娜)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野外作业相关权益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社会认知程度、规范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管理、建立健全野外权益损害救济和处理机制三方面提出10项具体举措,切实保障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维护野外作业相关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对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野外作业是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当前,部分区域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因野外作业相关权益损害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通知要求,全面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社会认知程度。一方面,准确理解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公益属性和范畴,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地质现象、活动和形成物质进行探测、观测、监测,并对获取的数据、实物样本进行处理的活动。另一方面,保障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顺利实施是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科普工作,争取公安、生态环境等与野外作业相关部门的支持,为野外作业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此外,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需要坚实的群众基础。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地质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野外作业等。
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管理。一是强化野外作业风险防控意识。野外地质人员在开展野外作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安全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二是加强与野外作业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野外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主动对接,书面告知野外作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作业活动接受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规范野外作业入场管理。实施野外作业应当持有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明证件。四是最大限度做好野外作业区群众的权益保护。确需占用或者损坏相关权利人土地、青苗、树木和草场等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给予补偿,无相关规定的,应当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补充费用。
通知强调,建立健全野外权益损害救济和处理机制。第一,畅通野外权益损害救济渠道。发生阻挠、妨碍依法开展野外作业等情形时,工作人员应当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原则,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合理界定和分担各方责任,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调解群众纠纷、积极化解矛盾冲突;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展第三方评估,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依法追偿。第三,健全人文关怀和帮扶机制。对在野外作业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全方位的人文关怀和帮扶;对在化解野外作业权益损害矛盾冲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协同,结合地区特点和实际,落实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权益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