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6-01-09 来源:中国矿业网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地热和矿泉水矿业权管理,规范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合理开发利用。
《通知》提出,鼓励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工作,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支持出让商业性勘查的地热、矿泉水探矿权。
《通知》要求,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优化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地热资源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矿泉水开采权益保护范围按现行规范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管理要求执行;规范采矿权开采区域划定,针对单井、多(群)井开发的地热、矿泉水资源,分别明确开采区域划定原则;明确开采方案编制要求,列举应该编制或重新编制开采方案的情形,并对可参与方案编制的人员及项目负责人提出要求;规范开采方案审查工作,鉴于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隶属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程序、专家组成员构成、重点审查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开采监督管理,明确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点检查内容,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采矿权开采区域应结合矿山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实际需要,依据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综合确定。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原则上按照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划定;裂隙型带状热储的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各方向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定,但不得小于核心保护区范围;矿泉水采矿权开采区域(单井)面积不小于Ⅱ级保护区范围。对多(群)井开发的地热、矿泉水资源,经勘查确认井(泉)之间没有水力联系的,可按多个独立区块划定开采区域。
此外,申请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或涉及采矿权开采区域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为地热或矿泉水的,均需按照《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写大纲》要求编制方案。已设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编制方案:开采过程中,因水质发生变化,需调整资源利用方向的;开采井位置发生变化的(备用井转开采井);探明资源量变化幅度超过30%,且经资源量重新核实后仍满足最低开采要求的。(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