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前期,中日两国实行官方勘合贸易。自明永乐十七年到嘉靖二十六年(公元1419~1547年),日本派遣勘合船共17次。这些勘合船每次载来日本特产,载回国的则以丝绸、书籍等为主。明朝使者赴日也多带丝绸。如永乐二年明使带有纻丝50匹,纱20匹,永乐四年带有织金及诸色彩绸200匹,绮绣衣60件;次年又带有锦10匹,纻丝50匹,罗30匹,纱20匹,彩绢300匹,宜德八年(公元1433年)明廷回赠日本国王、王妃的有各色丝织品102匹。这种官方勘合贸易到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发生争贡之役后,虽然表面上维持,但实际上已经大体结束。官方勘合贸易之外,明廷严禁民间与日本等国发生贸易往来。明律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丝绸贸易在禁止之列。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部分开海,准贩东西二洋,但仍然禁止与日本贸易。民间开展对日丝绸贸易,就只能以走私的形式出现。
明后期日本的丝织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缎绢有花素之分,但其养蚕业与丝绸业脱节,原料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需生丝和丝绸主要靠从中国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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